为了进一步规范现金报销管理,让参保人员全面了解医疗保险现金报销政策确保参何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顺利得以报销,现将2009年度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参保人员医疗费年终结算和报销时限
(一)按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医保IC卡刷卡服务,凡定点在西宁地区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不予报销(门诊特殊病除外)。
(二)居住在西宁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和因出差工、探亲、转诊、转外治疗、门诊特殊病特发生的所有现金报销的全年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2010年度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核报。参保人员因邮寄在途原因无法按时报送发生在12月1日至12月20日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010年度费用相关规定核报。
(三)离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现金结算,报销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12月1日以后发生且未在当年及时报销的医疗费用,按2010年度医疗费用相关规定核报。
医疗费报销超过上述时限的,均视为跨年度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
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必须符合《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费用报销时,凡乙类个人要先负担一定比例,然后再按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比例核报。每次购药只能开10至20天的量(在定点药店开的针剂不予报销)。异地居住的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只以在当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在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报销注意事项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6%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和经省医保局批准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已由5000元调整为17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须提供有内政部监制章的正规发票、所信医院的等级证明、出院证(或出院小结)、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复印件和治疗明细清单原件(要求:项目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齐全)等资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医院印章。因外伤住院发生医疗费的,还须附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内容包括:外伤发生的时间、原因和详细经过等。
(三)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安装心脏起博器、心脏支架、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癌症介入治疗、钢板等体内置放材料的和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需先审批后治疗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或后补办审批手续的医疗费(急诊除外)不予报销。
(四)报送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地区发生的医疗费时,须附省医务人员局同意转外就医证明;定点医院在省内州、县的参保人员转西宁地区就医的,须附省医保局审批同意的转诊证明、单位介绍信等。
(五)参保人员在出差、探亲期间发生的急诊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住院医疗费视同转外治疗,报销时须出具省医保局同意备案的材料、单位证明、出差或培训文件及车票复印件等;探亲期间发生的急诊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住院医疗费需附被探方单位证明。非急症疾病加盖急诊章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