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项工作任务承担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04]34号),经与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就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任务分工达成一致,并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加强信息资源
开发利用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制度”的工作,由中办、国办牵头,会同监察部等部门,
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明确相关部
门和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制定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关于“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工作”,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
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政
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
开发利用;制定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授权申请者使用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规范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行为和社会化
增值开发利用工作。
三、关于“推动信用信息资源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由国办牵头,按照国
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具体落实。由全国整规办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
研究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明确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报国务院
批准后,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
四、关于“重视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强化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管理”的工作,由
国土资源部牵头落实,加强土地、海洋、矿产以及基础地质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和统筹管理。
五、关于“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的工作
,由档案局、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司法部等部门分别牵头,会同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加快建设以档案、专利、商标、标准、法律法规等信息资源为主
要内容的公共文献基础信息库,并提供相关服务。建设适用的信息服务设施,加大向农
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力度。
六、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工作,由中办、国办牵头,会同财政部、统计
局、档案局、保密局等部门,针对信息资源的分类、分级、分工,以及采集、登记、备
案、保管、共享、发布、安全、保密、更新、标准化、建设运行资金等方面,制定政务
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七、关于“支持和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促进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
的有序发展”的工作,由国务院信息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信息资源公
益性开发利用和
服务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
由中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会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质检总局、版权
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开展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
利用和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公益性信息机构认定标准并规范其服务行为。
八、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宣传等领域的信息资源开
发利用”的工作,分别由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民
政部、中宣部牵头,会同国家民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办、扶贫办、西部开发办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开展跨部
门、跨领域整合信息资源的工作,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结合金农、金保、文
化信息、资源共享、村村通广播电视、村村通电话等工程,在街道社区和乡镇
九、关于“政务部门要积极采用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
息商品和服务”的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完善管理办法。
十、关于“研究制定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国
务院信息办牵头,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统计局、档案局、新闻办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产
业政策和规划,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有关产业发展重点。
十一、关于“鼓励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发展数字化产品,提供网络化服务”的
工作,由中宣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新闻办等部门,制定有关鼓励政策,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
十二、关于“开展信息资源产业统计分析工作”,由统计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信
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制定信息资源产业统计
指标体系和配套制度。
十三、关于“完善信息资产评估制度”的工作,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防
科工委、审计署、国资委等部门,针对信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情形、范围、形态、性质
,以及信息资产的确认、计价、投资、转让、评估、审计等内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十四、关于“建立行业和大型企业数据库,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的工作,由统计
局、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
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质检总局、环保总
局、民航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分别牵头,加强统
筹协调,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中介的主体作用,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数据资源整合,
推进行业和企业数据库的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发布制度。
十五、关于“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工作,由版权局牵头,会同信息产业部、文化
部、广电总局、新闻办等部门,建立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和完善网络环境下
著作权保护和数据库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十六、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工作,由国务院信息办牵头,协调
有关部门,建立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制度。由信息产业
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分别牵头,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新闻办、银监会等部门,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资源产品和服务的市
场准入、产品审批、登记备案、事后监督、监管手段,以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
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着眼于建设统一开放市场,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十七、关于“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工
作,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的重要
内容。
十八、关于“增加资金投入并提高其使用效益”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
部分别牵头,制定鼓励企业和公众投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支持有关政策研
究、标准制定、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
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和产业化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将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更新、运行维
护、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十九、关于“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工作,由国务院信息办牵头,会同法制办
,开展信息资源法律法规研究工作,确定立法重点,制定立法计划,加快信息安全、个
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线行为保护等立法进程。
二十、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
解放军信息办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机制,研究制
定信息资源标准、信息服务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抓紧制定信息资源分类、共享和基础
编码等急需的国家标准。
二十一、关于“发挥广播电视普及、便捷的优势,推动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和产业发展
”的工作,由广电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制定相
关规划和政策。
二十二、关于“加强高等院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工作,由教育
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发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作用,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人员的知
识与技能培训”的工作,由人事部牵
头,会同中组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积极开展各门类、各层次
人才培训,并加强人才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工作。
二十四、国务院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34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